兼职和实习是众多在校学生在假期的选择,既可以增长见识,也可以补贴生活费,然而随之而来的各种与之相关的纠纷,可就不是普通的学生所能够了解的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社保等福利。然而这样的情况下,兼职学生的‘权益’往往是很少能够得到保障的。
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此规定,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用人单位既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
实习生和兼职人员在兼职或实习过程中受伤,据此也不能按照工伤认定。
实习生和兼职人员并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那么,学生应当从哪里寻求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呢?是不是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中所受的上海就完全不负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在此便不赘述。
在通常情况下,还有一种更为保险又稳妥的方式可供参考。在通常情况下,学校都会为学生购买意外保险,所以实习生受伤后应当首先寻求保险方面的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双方协商等方式与实习单位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