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传唤的程序 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编辑:tanxin | 时间:2016-06-15 | 浏览:5244次 | 来源: 网络

一、传唤的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票。传票应先期送达被传唤人。受传唤人应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传唤的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二、传唤的相关法律规定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票)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盗窃、抢夺危险物品罪的刑罚 [下一篇]刑事证据的审查步骤及非法证据的..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冯贇

13601849593

宋玲娣

13564200605

王永仓

18995403636

周文才

18502838355

黄毅

023-63718601

李军

18917186208

熊万里

13371822350

孔祥忠

023-63718601

冯源

023-63763772

最新文章

·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该救谁?
· 从死刑开始略谈裁判的可接受性
· 公安局补侦过两次的案件是否还能继续补侦?
· 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 侦查阶段律师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 P2P网贷之刑事法律风险分析
· 辩护人突变嫌疑人是公权力耍流氓
· 自媒体时代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信息保护

推荐文章

·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该救谁?
· “快播”的是是非非 有法可依的新互联网时代..
· 奇葩男灌ATM机饮料望其吐出钞票,涉嫌故意毁..
· 情侣相约自杀,男方未死涉嫌故意杀人
· 刑法取消嫖宿幼女罪 该罪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
· 我国刑法大致分类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将于28日联合印发《..
·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